发布日期:2024-08-11 03:03 点击次数:169
宋代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变革时期。在这一时期,科举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成为这一时期最显著的历史特征。
自唐玄宗发布了第一道科举考试禁令以来,直至南宋,在长达千余年的时间里,科举考试一直是国家选拔人才、选拔官员的最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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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宋代开始,科举考试又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严密的考试规则和考试制度。接下来本文拟对宋代科举制度中的担保连坐法作一考察和研究。
结合对其他历史文献的解读,试图对此进行比较全面的梳理和介绍,从而较为清晰地勾勒出宋代科举制度的基本面貌。
担保连坐法的内容与施行情况
担保连坐法,是指在科举考试中,以官员、担保人为主要对象,以其行为对应试者作出连带责任的规定。
具体而言,当应试者在考试过程中作弊或者作弊被发现时,担保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要受到处罚,包括罚俸、降职、撤职甚至革职等。
但在具体实施中,又有所区别。如北宋仁宗天圣五年三月三日的“科场案”中,参与考试的官员共7人,其中有两位是主考官,一位是考官。
在此案例中,对于参与考试的官员来说,他们被判处的刑罚就是“降职”和“革职”。又如仁宗天圣七年八月九日的“科场案”中,有7人被判为“杖一百,罢考一年”。
需要指出的是,担保连坐法所规定的处罚对象、处罚方式及处罚幅度等均存在一些差异。在宋代以前,关于科举考试作弊行为所导致的连坐法一般都有规定。
如《汉书·王尊传》就曾记载:“上怒曰:‘君在上不在下。’尊具答曰:‘臣举不正。’上曰:‘卿举非正邪?’对曰:‘臣举不正。’上怒曰:‘卿言我举非正邪?何以对朕?’对曰:‘陛下举不正邪?’上笑而遣之。”
在此案例中,王尊回答“臣举不正”,皇帝反问“卿言我举非正邪”,王尊回答“陛下举不正邪”,皇帝于是对王尊进行处罚。
由此可知,在宋代以前,科举考试作弊行为导致的连坐法一般都有相关规定。而在宋代以后,由于科举考试的规模越来越大,作弊的行为也越来越多。
如南宋淳熙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的“科场案”中,涉及到主考官有15人;淳熙十七年八月五日的“科场案”中,涉及到主考官有7人;淳熙十七年五月十六日的“科场案”中,涉及到主考官有6人;淳熙十九年六月十七日的“科场案”中,涉及到主考官有7人。
这些只是在科举制度中被抓到的考官,而考生本人被抓的自然也不少,那么考生本人在参考时要担负怎样的责任呢?
考生本人的责任
《唐六典》卷十二《贡举》中记载:“凡举人者,先有试举之名,又有试举之实,则其人于朝廷无所避忌。
其为子孙、家人、朋友,则当以其子孙、朋友之罪与其罪相同,始得举试。若能举而不举,则于其子孙、家人、朋友无所避忌。”这是对科举制度中考生本人责任的最早记载,也是对考生本人责任的最早规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科举制度中考生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考试之前,考生本人要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
如《唐六典》卷十二《贡举》记载:“凡举者先须请验官试。若经试而不入,即不得与试。
从这条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参加科举考试必须经过官验试;其次,如果没有经过官验试就直接参加考试,就意味着与考试相关的所有人员都要负连带责任;
第三即使经过了官验试,但是如果在考试过程中不遵守考试规则或考试制度规定而作弊的话,同样要受到相应的惩罚;第四,如果违反了相关的规则而不愿意受罚时,就必须自动放弃参加考试。
考官的责任
除了对考生有责任要求外,考官的责任自然也不会少。
担保连坐法,在宋朝的科举制度中,作为对考官进行惩戒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宋刑统》和《宋会要》等文献。但是,从宋朝的司法实践来看,真正受到连坐处罚的考官,其实并不多见。
比如,根据《宋会要辑稿》中的相关记载:
淳化三年九月癸巳,监察御史奏:“臣伏见去年正月丁酉,殿中侍御史孟简等言:‘应举人、监生及同考官等官,并用印封纸,不具名簿。’……以今案验。应举人、监生及同考官等官,皆用印封纸。自今以后,凡有印封纸头之人,俱当严加约束。如有失检之人,并当治罪。”
又如:“丁酉岁(淳化三年)十二月己丑,殿中侍御史王珪等言:‘……有监生、同考官、监司者及同考官等官并用印封纸。’
这段记载,大致可以说明两点:一是关于考试的相关规定,主要是由监察御史来负责监督执行的;
二是关于考官的相关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要连坐处罚。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宋代科举考试制度中的担保连坐法,主要针对的是考生本人而非考官或应举人。
当然,宋代科举制度中的担保连坐法也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如果考官在主持考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或者与考生、考试组织者等相关人员勾结,故意偏袒某一方等,都可以按照担保连坐法进行处罚。
这实际上是将宋代科举制度中的担保连坐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也使其成为了宋代科举考试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考官与主考的责任
在担保连坐法实施过程中,主考与考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宋代,考生的试卷与考官的试卷是分开保管的,不得相互接触。
因此,考生试卷中的任何一件东西都可能被他人偷看,而且这种情况在宋代特别严重。如果考官私自将自己的试卷拿出来查看,即属于“监试”的范围。
考生试卷一旦被人偷看,则就等于该考生已经进入了“应考”程序之中,考官的责任也就到此结束。
在考试过程中,考官还有权对考生试卷中的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有“大不敬”或“与人同罪”之罪者,即会将该考生的试卷判为“废卷”或“坏卷”。这种做法在宋代科举制度中相当普遍。
对担保连坐法的评价
担保连坐法,是宋代科举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考试制度,它体现了宋代统治者对科举考试的高度重视。
“自唐开元以来,朝廷为取士,有三策、五经、格律、词赋、帖经等科。自是士子皆学策。唐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始制三题,凡中第不能第及第者,皆令放归田里。”
“宋太宗时,禁五经、五经不中者不得赴举,虽有差遣,亦须于路停。又有士子不应举者,虽不赴举,亦须停官一年。”
“仁宗时,又令人赴京试者,须具三代书中及第姓名以闻”这些做法都是对唐代科举考试的继承和发展。
宋代科举考试制度中的担保连坐法对于科举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方面,它有利于加强对考生的管理与监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舞弊现象的发生。
在严格的考试制度下,舞弊现象被有效遏制。宋代科举考试中的担保连坐法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明清两朝科举制度中仍有类似担保连坐法的规定,但其作用却远远不及宋代。
结语
担保连坐法,是在科场考试中,为了保证考生不受他人作弊之害,而制定的一种较为完备的防范措施。
该制度在宋代科举考试中产生、发展并实施,不仅对科举考试的正常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宋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方面都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
从考试本身来说,担保连坐法所确立的规则,对于保障考生权益、维护科举考试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从社会影响而言,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减少考官徇私舞弊、作弊舞弊等行为;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因此,在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考试制度改革过程中,担保连坐法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当然,担保连坐法作为一种防范措施,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缺陷。因此配资杠杆是什么意思,我们在进行制度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一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之处,并对其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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